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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化解纠纷 防止空转衍生案
时间:2024-03-15    来源:义安区法院    点击数:5247

315日,义安区法院执行法官在调解室内仅用一小时实质性化解一起执行衍生案——执行异议,该案的成功化解是义安区法院在多元解纷、执源治理方面的一次有益尝试。

案件来源

近日,义安区法院执行局收到一份执行异议申请书。经了解,某开发公司(以下化名A公司”)作为案外人申请解除甲银行对徐某房子的查封。理由为:A公司作为徐某购买房屋在乙银行贷款的担保人,在徐某无力偿还房贷的情况下,A公司替徐某代偿了剩余房贷款。之后,A公司起诉徐某要求其偿还此笔代偿款,经义安区法院调解,徐某与A公司双方达成一直协议:双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徐某协助A公司办理过户登记,A公司返还徐某的首付款30万元。

A公司办理过户时发现,徐某名下的该房产已被义安区法院查封。经查询,徐某与甲银行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甲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查封了徐某名下的唯一房产。故A公司依据另案生效调解书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

聚焦需求与供给


执行法官在收到执行异议申请书后,详细了解了案件的“前因后果”。执行法官凭借自身丰富的办案经验预判A公司可能会经历“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上诉”等消耗性执行流程也不一定能胜诉;而甲银行拍卖查封房产存在资产处置周期长、流拍风险大等问题,这也是甲银行一直迟迟未申请处置该房产的原因之一。鉴于以上情况,执行法官聚焦双方当事人的诉求,防止一个案件在不同程序中来回“倒腾”,引发“程序空转”,即提出巧思:甲银行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A公司将返还给徐某的首付款支付给甲银行。该方案一经提出,得到了三方当事人的认可,一方面,A公司案件不用走繁琐的执行流程,诉求得到高效解决;另一方面,甲银行亦不用走拍卖流程,就能找到“最优路径”实现自身债权;除此之外,徐某也减轻了自身部分债务,可谓“皆大欢喜”。

纠纷“源头化解”、案件“一次解决”、权益“及时兑现”,努力让办案质量最优、速度最快、效果最好,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最强,是义安区法院不懈努力的方向。

法官说法:

执行标的被查封后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裁判提出执行异议是否应予支持?

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执行标的被查封,人民法院作出解除合同另案生效法律文书,而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按揭贷款提供反担保或阶段性担保并为被执行人偿还的按揭贷款部分,可以从该房屋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图文:王桂姣)